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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元:严防滥诉,重构国内民企的知识产权保护心态

来源:网络    作者:      2020年09月10日 11:09

导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但没有随之逐渐减少,反而逐年攀升。据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公布:人民法院于2018年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334951件,比2017年增加97709件,同比上升41.19%。

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民事一审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分别达到53.57%和40.97%。从地理分布上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占据较高比例,这意味着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几率越大。

对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民元表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攀升的背后,有一个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重要诱因——商业性维权走向极端带来的滥诉。

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俗称“打包维权”,它是通过授权维权的方式,实现权利主体与被授权方共同获利,由此激发了权利主体和维权代理人的维权积极性,获取经济利益是此类商业维权的内在驱动力。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品,理论上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因专业维权走向极端私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了以起诉为筹码、权利滥用、忽视源头治理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缺乏创新能力,主要依靠模仿和侵权来“活命”,由此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盛行。对此,张民元明确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假象”。

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多年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张民元表示,从现实中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形来看:外国现有技术和国内传统技术被商业维权者抢注、申请保护,是导致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

张民元说,知识产权维权的过度商业化,激发了一些投机行为,并由此诞生了一批利用知识产权技巧与社会关系通过诉讼牟取暴利的商业性维权机构和职业打假人。由于这一群体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深度介入,他们利用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国外先进技术和国内传统技艺实施了封锁,迫使中国的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得不冒着侵权风险以维持正常的生产。众多的民营企业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侵权”纠纷,这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逐年攀升的重要原因。

“诸多商业维权者,通过打假发了大财。这种商业性打假为律师拓展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源,使之从代理案件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张民元说,但对这种现象的放任,也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心态。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系统也存在认知上的不足,没有更多地从利益平衡、适度保护的角度出发去思考问题,包括处理过程中对其中涉及到的国家安全等问题考虑不足,进而在客观上为商业牟利者开了一路的绿灯,‘人为'制造出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例。”他说。

现在许多企业不愿意打知识产权官司。张民元指出,一方面是因为获得的赔偿较低,通常不能弥补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失望,感觉自己没有得到公平对待。

张民元说:“解决国内知识产权问题,核心之一在于遏制投机性商业维权机构,重构国内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心态,从根本上扭转国内民营企业‘被迫’侵权的现实局面。”其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意识,国家安全风险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是关键。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案件尤其值得关注。

张民元表示,近年国外一些势力联合国内一些商业维权团体,在中国制造了大量的侵权维权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超过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50%,而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国内民营企业为被告并且败诉承担侵权责任。这不仅影响了国内产业链的安全,甚至一定程度威胁到了国家的政治安全。

如何“突围”?

张民元团队近期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和可行路径。

2019年8月21日,美国某公司诉宁波某民企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在法院正式立案。经法院审查,这家美国公司没有直接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而是选择了授权给它在中国境内的唯一生产和销售企业代为处理相关事宜,而这家代为处理的中国公司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国内律师。

以往,国内不少类似的案例,最终均以被告人败诉赔偿而宣告终结。

但是,张民元注意到,该案中原告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随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审核案件代理授权有效性的请求。“以前,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很多人忽视了授权的有效性问题,导致非常被动的输了官司,也由此鼓励了商业维权机构和职业打假人的滥诉行为。”他说。

2020年初,法院下达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该案中的原告系美国企业,并未依前述规定直接委托我国律师,而是委托作为案外人的另一家中国宁波当地的企业,然后再转而委托我国律师,该委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效力不认可。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民元表示,此前商业性维权机构已通过国外公司授权的方式在中国制造了大量的商业性维权生效判决,此案的胜诉,为国内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应对此类诉讼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现实依据,有助于企业争取更公平的市场环境,改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重构民营企业更积极的知识产权心态。

它对过往判决的纠错,也将产生示范意义。

美国著名法学家Evan·J曾经说过: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的国家。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保障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并享有自主权利的必要手段。但是,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对技术创新起到保护和激励作用,一直是国际上讨论激烈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其核心在于严格遵循适度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平衡侵权人、权利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既要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又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宽严适度,以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特别是要严格审核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坚决遏制投机性商业维权行为。”张民元说。同时,在重视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的同时,应当重视专利的质量和相关的安全审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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