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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协办立法研讨会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22年02月14日 13:18

导语:

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协办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顺利召开,来自产官学各界的专家积极研讨,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建议与意见,以推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颖副教授主持,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处长张继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规法务总监刘妍,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艾博,以及上海农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合规风控专家参与了研讨。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响应国家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积极协办本次立法研讨会,与产官学各界的专家共同探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规范的完善路径。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围绕《办法》的修改完善发表了各自观点。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指出,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网络世界纷繁复杂,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认知风险和承受能力等都有所差异。因此需要研究如何去建构一个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市场,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三处林圻副处长指出平台的“去销售化”是《办法》的核心制度,并对金融商品“营销”与“销售”的关系、平台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区别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规法务总监刘妍指出,首先,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明确合作边界,即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营销中的对“对金融产品的商业性推荐活动”和金融机构在基金销售中的“宣传推介基金”具体边界如何,实践中仍存在模糊之处。其次,征求意见稿要求营销内容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这更类似于对金融产品的信披要求,而实际中营销更类似于广告发布,相比于要求完整的罗列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其实更应该要求营销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及“误导性陈述”。再者,关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划分,可以借鉴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时候,对门户网站和经济交易商之间合作模式及责任承担的探索,以此对第三方责任承担进一步细化。最后,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应加强定义,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的主体。

本次会议高效务实,成果丰硕。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与会上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诸多合理改善建议。会议主办方整合专家发言形成了一份修改建议稿,业已提交给人民银行,为《办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

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是由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投资者教育基地。该基地以专注合规与反金融欺诈为特色,致力于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防控意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专注对普通投资者的合规知识普及,提升投资领域弱势群体防范非法集资及防诈骗能力,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以及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方面具有深刻研究。

未来,基地将充分发挥在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方面的优势,始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四个必须、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全方位落地以“人民为中心”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对监管部门征求意见作出及时回应,积极建言献策,以实际行动服务社会、服务政府,勇担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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