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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链源SAFEIS安全研究院关于涉虚拟货币犯罪侦办难点与解决路径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23年06月06日 10:34

导语:

当前,区块链技术创新在全球范围内活跃强劲,处处涌动澎湃活力,应用创新落地步伐加快,已然行驶在快速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数字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政务民生等众多领域迎来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规模扩张。作为重要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安全底座,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与应用成为各国抢占数字经济新赛道、逐浪数字经济新蓝海的先导力量。

在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进程中,以区块链为数字技术底座的虚拟货币成为驱动其应用落地发展的先行领域之一, 数字经济时代首先迎来名为虚拟货币(也称加密货币)的新型数字货币形态。

技术向善也能为恶。区块链技术自面世之日起,便具备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篡改等显著特点,而依托区块链技术诞生的虚拟货币同样将此特征延承下来。每次出现新技术的迭代创新,就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随时挑战着传统法律与监管的滞后步伐。科技是行善或作恶,完全取决于人为因素的利用。区块链技术与产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空前加剧,由虚拟货币引发的新型经济犯罪愈演愈烈,与此同时,虚拟货币的发展也逐步受到全球各国政府与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目前,相应制度的建立与行业的规范标准也尚处于早期阶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在案件侦办、法律适用、资产处置等方面均面临难题。

一、涉虚拟货币犯罪侦办难点

不同领域平台间存在信息壁垒

因认定交易中的事前沟通信息流、法定货币支付资金流、虚拟货币转移流等各环节行为分别分布在不同平台,存在信息壁垒,以致缺乏关联性分析,且相关平台运营主体仅依靠平台自有数据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虚拟货币交易虽公开透明,但又因其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导致交易仅可显示钱包地址间的流水,无法应对到实际交易人的身份,犯罪分子利用上述特点实施犯罪。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犯罪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加之网络本身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征,交易双方均无法有效确认各自身份信息。在个人多账号情况下,下线人员存在重叠,这也为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域外取证程序繁琐,关键证据调取难

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出台前,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国内设立代理机构和服务器,公安机关侦查时,可通过向交易所在境内的代理机构调取涉案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底层数据,再结合其他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但《通知》实施后,大量虚拟货币交易所取缔国内业务,将服务器迁往境外,公安机关无法再通过上述途径取证,径直向境外交易平台取证又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问题,导致域外取证较为困难。

调查取证标准尚未实现统一

涉虚拟货币犯罪具有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办案人员不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技术原理,还须具备一定的侦办经验,特别是此类案件涉及电子证据,对侦查取证的规范性要求很高。而对于虚拟币交易的证明,需要收集哪些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是否需要作进一步鉴定,鉴定意见对于证明结论是否有实质作用等,均尚未建立统一的判定标准,各案件把握不一。

主观“明知”认定难

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资金是最常见、也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相关活动的刑法适用面临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往往存在客观困难。一是涉案主体事实上不明知,类似于传统地下钱庄,很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人员不问资金来源;二是很多平台主体在境外,涉案资金流量巨大,获取主观明知的证据十分困难。在无法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对于这类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平台或个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认识分歧。

定罪“依据”不明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明确虚拟货币非法,也未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性质。对不能证明兑换行为与上游犯罪存在关联的情形下,单纯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可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对虚拟货币冻结措施较为乏力

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侦查机关只能对涉案钱包进行冻结。虚拟货币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任何掌握对应钱包地址私钥的人,都可控制该钱包地址转移虚拟货币,侦查机关只有在虚拟币尚在交易平台或掌握了对应钱包地址私钥的情况下,方可控制涉案虚拟币。目前,暂无任何权威机构可对对虚拟货币进行直接冻结。为确保虚拟货币不被转移,有的办案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转移至其控制的钱包,有的办案机关则通过相应方式将虚拟货币变现后再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合法性存在疑问。

对虚拟货币处置存在法律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扣涉案虚拟货币之后面临处置难题。通常做法是变现处置,但由于缺乏规范,处置方式不统一,产生较多问题。侦查机关委托第三方出售变现虚拟货币,但因缺乏规范程序导致个案中出现问题。另外,虚拟资产的价值评估也面临问题。鉴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交易特点,其存在缺乏中心监管、没有涨跌幅度限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目前又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故其处置价格存有争议。例如,江苏盐城PlusToken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其委托第三方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其售价远低于当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通知》下发后,境内任何交易行为都系非法金融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现的方式原则上也属非法金融活动,故如何处置扣押的虚拟货币成为新的问题。

二、涉虚拟货币犯罪侦办难点的解决路径

案件侦办层面,警企互联共建,提升执法机关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打击能力

积极探索警企创新主体有机融合的全新模式,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公安基础研究领域集聚,是目前执法机关打击新型经济犯罪,向数智警务转型的重要途经。在与多地公安机关合作过程中,中科链源SAFEIS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涉虚拟货币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经验与分析思路,并将其应用在旗下专为执法机构提供的一站式打击虚拟币犯罪数智服务平台SAFEIS安士。

SAFEIS安士专注为执法机构提供全流程的数智警务案件服务、数智化平台共建服务、数智执法工具及人才培养服务等全链条综合解决方案,助力警务智能化高效办案。数智执法工具SAFEIS安士信息作战系统,通过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等关键技术沉淀犯罪模型,将类罪技战法与区块链大数据相结合,实现快速预警与犯罪行为的精准识别。2022年,SAFEIS安士已协助警方破获涉虚拟货币案件数百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

在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查追踪过程中,借用专业数智执法工具执行链上追踪涉案地址资金链路,是追踪涉案资金并对链上匿名地址的实控人进行身份穿透的必经之路。以SAFEIS安士信息作战系统的“资金分析”功能模块为例,只要输入涉案地址,即可从左向右动态展示资金流向,支持任意地址来源及去向的双向查询,将无限层级的资金流动数据生成网状图,实现宏观视角全览完整资金流动网络,并通过着重凸现部分重点链路,将复杂的资金链路化繁为简,帮助办案人员更直观快捷地发现案件关键线索,大大缩减案件侦办时间。

法律适用层面,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法律属性

首先,虚拟货币在现行法律下,不具实际属性意义,利用区块链技术或虚拟货币实施的犯罪活动,难以用现行法律认定;其次,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滞后性,犯罪活动发生后,才会对新犯罪形式进行认定。对此,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法律属性需逐步通过立法来确认。立法非常复杂,需要长时间的研究与制定,但可预期。日前,最高法已明确将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列入刑法,这是法律治理上一个良好的开端。

资产处置层面,建立涉案虚拟货币资产追缴、处置等机制

一是参考国际经验建立涉案虚拟货币资产查询、冻结、追缴机制,由公安机关组建具备专业技术实力的追缴团队,通过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实时监测分析监控,实现从一个涉案地址到涉案全链条的查询功能,在各境外交易所冻结涉案资金,在法律依据完善后完成资金追缴;二是建立涉案虚拟货币资产处置机制,虚拟货币在我国面临无法定性、缺乏渠道等问题,明确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原则,建立处置渠道,最大限度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三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敦促微信建立涉虚拟货币交易的微信群监测识别机制,限制境外聊天软件在境内的注册、使用,防止其成为币圈传播虚拟货币交易信息的平台。

写在最后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发展数字经济,高水平科技创新是关键,高质量数字技术供给是基础。区块链企业、行业、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乃建立在“区块链安全”的架构之上,认清安全在“区块链世界”的重要性,构建全面安全的保障体系极其关键。未来,中科链源将持续坚持科技自主创新,用社会价值引导技术向善,构建自身技术责任体系,筑牢区块链安全防线,用科技赋能助力数智警务,用心铸造精准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新武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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