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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闺蜜”董明珠打抱不平?刘姝威质疑监管选择性执法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2019-02-11

导语:2月11日,刘姝威发问证监会:警示函为何只给董明珠而不给方洪波?文章质疑,广东证监局给董明珠发警示函,却对方洪波的行为不发警示函,是否选择性执法?

春节前,董明珠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这事儿似乎还没完。

节后上班第一天,2月11日,刘姝威发问证监会:警示函为何只给董明珠而不给方洪波?文章质疑,广东证监局给董明珠发警示函,却对方洪波的行为不发警示函,是否选择性执法?

微信公众号“刘姝威”介绍显示,该公众号发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姝威的文章和观点。

近年来,在宝万之争等上市公司热点事件中,刘姝威多次发声颇受关注。

从上月16日开始,格力电器董事会换届之后,刘姝威还多了一重身份——格力电器独立董事。与此同时,刘姝威还曾在朋友圈公开称,与董明珠是“闺蜜”。

事情是这样,就在春节前,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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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警示函写道,“董明珠: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该函还称。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刘姝威认为,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刘姝威还指出,据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在2019中国制造论坛上透露,美的集团2018年预计税前利润超过260亿元,再创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团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方洪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

如果广东证监局给董明珠发《警示函》,而对方洪波的行为不发《警示函》,那么,广东证监局是否选择性执法?

刘姝威在文章中认为,关于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有两个原则问题必须有明确答案:

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

第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是向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还是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

她认为,上述两个原则问题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东和媒体的行为准则,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的风气和社会风气。“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必须对上述两个原则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否则,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作为具有示范性的案例,将使全国上市公司无所适从。”

刘姝威称,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基础是严格监管证券市场,严格执法。“我希望,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涉及两个原则问题的正确答案能够让证券市场感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震慑力。”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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