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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不会吧,我的试用期居然被套路了?!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21年11月02日 11:28

导语:

金九银十职场纳新季,走出校园,新入职的你是不是已经开始了全新的职场人生呢?从“校园准毕业生”跳进“社会打工人”,每一个职场新人都将经历“试用期”这个缓冲带,无论是笨鸟先飞还是有备而来,想要在新职场生存下来,都要清楚试用期这四件事。

试用期只是企业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开始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对于求职者,试用期并不意味你最终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因为,在试用期期间,企业对求职者在职期间的表现不满意或求职者的工作能力未达到面试时所描述的那样,企业可能不会将求职者转正;同时,求职者发现企业发展和团队境况和自己事先了解的不一样,也有权利提前结束试用期。

除此之外,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也要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不等于实习期

有很多求职者,特别是应届的毕业生,有时候会把实习期误认为等同于试用期,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

首先,实习和试用的当事人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是在校学生。其次,实习生因为本身是在校学生,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要求。而进入试用期的职场人,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要一起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其面试时取得的职位工资的80%。

最后,求职者要明确,实习期只是校学生为了实践理论知识,而参加的社会实践工作,而试用期是企业与求职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的时间。试用期是企业通过考察了解求职者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其能力是否符合应聘时简历所描述等,来判断求职者是否可以成为企业真正的员工。

试用期的时间不是企业说了算

相信不少求职者都遇到试用期被迫延长的情况,因此,很多人对试用期的时间,往往都觉得很模糊,都以为是企业说了算。

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关。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且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除此之外,求职者要注意企业和求职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这四个试用期陷阱要警惕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合同。有些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招聘一些应届生,并且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随意延长试用期。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继续使用廉价的劳动力,当求职者试用期结束时,会以各种理由来延长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期限,如果求职者遇到企业延长或无限拉长试用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工资低于80%。为了榨取刚刚入职的新人,有企业只给支付低额的工资,甚至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得到的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并且企业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拒绝缴纳社保。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企业以试用期拒绝给办理社保,求职者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还应支付社保补偿金。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但是只要搞清楚试用期的这四件事,既在初入职场时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也为未来职场之路开了个好头。作为国民招聘大平台,58同城致力于通过多元化、专业化、务实化的招聘服务,为各类求职群体和企业搭建沟通的桥梁,精准匹配就职岗位。未来,58同城还将通过线上招聘会等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和人才建立桥梁纽带,引领招聘行业朝着更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前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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