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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也科技消保委员会提醒金融消费者:合作机构管理保障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23年07月26日 09:10

导语:

生活中,我们往往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发现,该理财产品并不是由当前介绍的机构所推出(发行)的;或者在签订某份保险协议时,实际上保单里面的部分保险项目是由其他公司进行承保。银行保险业中多方机构共同合作是业态惯例,但是这种合作往往在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诉时,便会出现投路无门、互相推诿、左右甩锅的现象,本文,信也科技消保委员会将向金融消费者科普,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国家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我国对于银行保险业建立合作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为了防止多方机构的合作建立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对于此实际有很多规定。

诸如《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便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再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亦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都有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建立合作机构管理机制的好处是什么呢?

(1) 明确权责划分

“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实际有利于银行保险机构与他方机构更好地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促进各主体之间内部责任认定,确定最终责任人和责任承担方式,避免责任无法锁定,造成“三不管”、“踢皮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发生。

(2)更好地实现针对性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这表明将来银行保险机构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原有混乱的条线将得到捋清,各方能更好地依据名单进行量体裁衣式的管理。

(3)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更为明确约定,则有助于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认定各自履约的情况,并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明确追偿比例等,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更为有保障。

(4)压缩不良中介和骗子的生存空间

“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使得“白名单”制度得以落实。在此之下,非法机构将无处躲藏。信也科技提醒:未来金融消费者只需查询该名单便能快速判断交易安全性、服务提供者可靠性等,交易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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