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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1万请陈小春等直播带货4场只卖出5000元 李湘、杨坤也“翻过车”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2021年12月27日 10:17

导语:近日关于演员陈小春的一则带货新闻,可谓是大写的尴尬。媒体爆料,有商家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以往明星带货,动辄销量上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但近日关于演员陈小春的一则带货新闻,可谓是大写的尴尬。媒体爆料,有商家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消息一出,瞬间引起热议。对于销量5000元,也是被网友冷嘲热讽。甚至,有网友吐槽带货能力还不如普通网红。或许,是因为太过尴尬。面对热议,陈小春暂且并没有回应。

四场直播销售额仅5000 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网红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法院认定,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明星直播带货翻车不罕见

明星有名气,不代表有带货能力。近几年,明星直播翻车的案例屡见不鲜。

2020年11月8日,杨坤在自己的直播间进行带货直播,这天他共售卖羽绒服、面膜等40样产品。商家给出的坑位费从10万到13.5万不等,其中一家还给出了杨坤销售额20%的佣金。

有商家称收回坑位费需要卖出3500单,没想到的是,最后只卖出了180单3万多元;99元一盒的面膜销售了1.8万元,但退款近4000元;有的商品虽然直播时下单情况很好,但最后出现了90%退款的情况。其中一个商家花了12万元的坑位费,当天总销量120万元,没想到仅过一天就大量退款110多万元,实际销售额只有4万元。

2020年6月,吴晓波在淘宝开启直播“新国货首发”专场。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晚5小时直播吸引了860万人次观看,带货销量3.4万件。但事后有参与的商家表示:“我们付了60万元坑位费,实际成交5万元都不到。”另一家乳业公司则表示在吴晓波的直播上只售出15罐奶粉。事件曝光后,吴晓波发表了题为《十五罐》的反省文章。

2020年4月,某商家请李湘直播卖貂毛衣,该商品原价8313,折后价是4988,李湘直播间的价格再减800元,结果一件也没有卖出去。商家只能出来哭诉:请她5分钟,花了80万的坑位费打水漂了。

律师提醒

“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业的典型性。”重庆一位长期为网络电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戴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电商逻辑里有三大环节非常重要,销售、选品、供应链,一般做直播会给商家做销售托底,不然谁干呢?除了娱乐明星主播,带货主播比拼的就是卖货能力。”戴先生指出:“电商规则是以天为单位变化的,这个案件就是双方在前端的工作没做好。”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商家,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注意四点:

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

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

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明星效应并不是销量的保证

北京晚报评论指出,直播间是个很神奇的地方。它可以让素人成为网红,一个人一天的带货成绩堪比一家百货商场;也可以让明星光环碎一地,不仅有老艺术家因为所带之货质次价高而被批评,还有不少当红偶像暴露了自己只想通过坑位费挣快钱的意图,不尊重粉丝、商家,毫无契约意识,甚至涉嫌数据造假。毕竟直播间里是来自五湖四海的普通消费者,不是明星们习惯了的粉丝聚集地,饭圈那一套行不通了。

评论称,明星效应并不是销量的保证,消费者的确会因为大明星的到访在某个直播间多停留一阵,但并不会因为这个而盲目掏钱。同理可证,那些带货成绩好的明星,无论是选品还是对供应链的把控,乃至直播间的表现,都没有躺在明星光环上睡大觉,而是认真做事。这也就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只有脚踏实地努力敬业,才能挣到钱。无论哪一方,光想着借助明星收割粉丝挣快钱,消费者只会给直播间“一轮游”的待遇,而商家也会不客气地要求返还费用。现在判例也有了,明星及其团队以及中介公司都要好好反思直播带货这条路,是不是人人走得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艾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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