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网贷相关监管规定,P2P平台定位为借贷信息撮合中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因此,若平台运营合法合规,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对其提起诉讼,通常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日前,发生一起民间借贷人王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经最高院审理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借款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有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出借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应当起诉实际收款人。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这对出借人朋友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
因此,建议广大出借人多关注平台讯息,平台一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要尽快介入,把握此次机会,争取拿到相对优质的网贷债权进行催收,掌握回款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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